地名,是城市的“活化石”,也维系着城市的历史温度。近日,《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下称《总规》)正式出台,为地名命名、地名文化保护等提供前瞻性的引导。
《总规》范围覆盖全市域,确立了全市地名管理的总体原则,并分别对地名规划体系、各类地名命名原则规则、历史地名文化保护、主城区地名区块命名指引、其他区(市)县地名规划指引和地名规划实施保障等进行了阐述、说明和图示。
#1
道路
大道、大街、路、街、巷、里
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多不胜数
但不是每一条都可以称之为“路”或“街”
《总规》指出
↓
城市道路通名应以
“路”“街”“巷”三类为主
“大道”“大街”为辅
鼓励支路及以下级别路网
使用“巷、里”等
富于地域特色的道路通名
主城区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及其以上的主干路,原则上通名宜使用“大道” 和“大街”;
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下,16米及以上的主干路、次干路,原则上通名宜使用“路”“街”;
道路红线宽度在16米以下的支路,原则上通名主要使用“巷”“里”等。
公园绿地等景区、游览地附近的红线宽度在16米以下的道路,宜以“路”作通名。
#2
轨道交通站点
一般不超过6个字
轨道交通站点应该如何起名?
《总规》提出
↓
城市地铁和有轨电车轨道交通站点的专名
应优先选取历史悠久、指位性强
稳定性高的地名
一般应以区片、道路、标志性地物
或公共设施场所等名称确定
不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和社会组织等名称作专名
以区片名命名的,原则上应位于该区片核心区域内;
以道路名命名的,一般应使用与轨道交通拟命名站点所在线路横向相交的主要道路名称;
以相近的公共设施名称命名的,主要是大型的公共活动设施或重要公益性设施且原则上需位于车站中心半径600米左右范围内;
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同一换乘站点应使用同一名称,以先期命名的名称为准;站点专名的字数一般不宜超过6个。
市域轨道交通快线站点专名宜用站点所在城镇现行或历史名称专名。如同一城镇有多个站点,可加“东、南、西、北”区分。
▲望丛祠地铁站
#3
城市公园
专名可体现美好愿景
随着公园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
大大小小的城市公园遍布蓉城大地
那么,它们应该如何命名?
《总规》提出
↓
城市公园的专名宜使用
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
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
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
或根据公园所承担的主要功能命名
属于综合公园、社区公园的,应首选其所属区(市)县、镇(街道)或村(社区)、区片等专名派生命名;
属于动物园、植物园的,应根据级别,取其所属区(市)县、镇(街道)或机构等专名派生命名;
历史名园及其他专类公园、游园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功能命名。
#4
历史地名
明确六大保护对象
杜甫草堂、大慈寺、龙潭寺
……
成都市是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
有大量的历史地名
《总规》明确
↓
为加强对历史地名的保护,《总规》专章对历史地名的保护对象、保护原则、保护措施进行规定,明确行政区(区片)类、山水形胜类、历史建筑类、名胜古迹类、街巷类、文保单位类六大历史地名保护对象,明确主城区范围内历史地名保护的具体名录。
同时,提出通过编制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建设历史地名相关标识、严格管理历史地名的使用、加强历史地名保护的宣传等措施强化对历史地名的保护,并明确“加强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保护,严格控制对其更名”等控制性要求,力求建立历史地名长效保护机制。
▲锦里
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规划目的
为落实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要求,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管理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有效保护和传承成都市丰富的地名文化遗产,助力成都世界文化名城建设,规范和指导地名命名及管理,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第2条 法律效力
《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是本市地名管理的法定指导性文件。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地名规划编制和地名管理等相关活动时,应当遵循本规划。
第3条 指导思想
1.建构地名规划体系,完善地名规划工作机制,为全市各级各类地名规划的编制奠定基础。
2.加强城市地名管理,切实明确地名命名、地名保护、地名优化等方面的原则和要求,实现地名管理的前瞻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3.提升地名文化内涵,以地名反映成都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鲜明的时代文化特色,增强城市文化的软实力。
第4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成都市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分为市域、主城区两个层次。
第5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
第6条 规划目标
立足成都未来发展需求,在延续现有规划体系和空间逻辑基础上,优化命名原则、扩大研究范围、活化历史地名、扩充采词来源,建构合理有序、层次分明、简明可操作的地名管理体系,指导新时期成都地名规划与管理。
第7条 规划原则
1.延续传统空间逻辑
充分延续成都已建立的地名命名空间逻辑,在遵循现有命名基本规律和习惯基础上进行深化完善,保持地名命名体系的稳定性。
2.凸显天府文化特色
充分挖掘与保护成都特有的地名文化遗产,与成都的自然、历史、人文与城市特色相结合,传承发展历史文化,融合成都地域特色。
3.彰显公园城市理念
以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为统领,合理构建各类地名的空间布局体系,充分体现城市功能定位和布局特征,彰显公园城市发展理念生态型、高质量、人本化、有韧性、可持续的特质。
4.注重实际操作管理
全方位审视地名规划与管理,规范地名命名现状,解决地名管理的实际问题,以实际操作管理方便为目标,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制定完善的命名管理体系。
第8条 规划对象
本次地名规划对象可分为以下五大类:
1.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2.区(市)县、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以及村、社区、区片等名称;
3.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等名称;
4.城市公园、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
5.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等建筑物(群)名称。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命名规定执行。
第9条 规划依据
1.国家有关地名管理的规章文件: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的通知》(民发〔2005〕65号);民政部《“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发〔2021〕51号);民政部《地名及地名标志数据格式》(MZ/T162-2020)、《地名信息库规范》(MZ/T163-2020)、《地名信息库数据库访问接口规范》(MZ/T164-2020)等行业标准。
2.成都市有关地名管理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
3.地名普查资料:成都市第一次、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资料等相关地名信息资料。
4.《成都县志》、《成都通览》、《华阳县志》、《成都城坊古迹考》等城市历史资料。
第二章 市域地名规划体系
第10条 地名规划的定位
地名既是城市管理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信息,又是一种社会文化形态,承载了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信息,展现着一座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因此,城市地名规划应做到规范化、层次化,形成一个合理的系统,既便于指导地名管理,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历史文化传承。地名规划应由相应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在编制的过程中,地名主管部门应与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多部门紧密结合、有效互动,同步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11条 地名规划体系与作用
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两级三类”的地名规划体系。“两级”分别为“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区(市)县地名总体规划”,分别对应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类”分别为地名总体规划、地名专项规划、地名详细规划。
1.地名总体规划的主要作用是为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提供前瞻性的控制和引导,形成总体层面逻辑清晰、相互衔接、规范有序的地名格局。规划内容侧重于地名命名原则;通名、专名使用规则制定;区块单元空间划分和命名指引以及提出地名保护和优化工作的原则要求。
2.地名专项规划的主要作用是以相应层次的地名总体规划为依据,针对具体某一类别地名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命名方案。规划内容侧重于专项地名的命名原则、命名方法和命名方案的制定。地名专项规划主要包括水文系统、交通系统等相关地名专项规划。
3.地名详细规划的主要作用是在相应层次的地名总体规划指导下,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具体落实地名的命名于已划定的地名区块范围,规划内容侧重于详细命名方案制定。
第12条 地名规划的编制
1.地名总体规划编制规定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主城区的地名总体规划,不另行编制。
(2)在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指引下,除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市)县根据自身特点,编制区(市)县各自的地名总体规划,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2.地名专项规划编制规定
以相应层级的地名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交通设施、水文系统等专项地名规划。
3.地名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以相应层次的地名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地名区块单元基础上编制各区块地名详细规划;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建立与国土规划同步的地名详细规划调整完善机制。地名详细规划中涉及跨区(市)县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应报市民政部门统一协调。
第13条 地名规划的主要内容
1.地名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在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建构地名规划运行体系,确立全市地名规划空间框架,明确地名规划工作的编制内容要求;
制定市域主要地名命名规则;
制定各区(市)县地名总体规划的原则性指引;
确定市域历史地名保护的原则要求;
确定市域地名调整和优化的原则要求;
提出市域地名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进一步重点研究主城区现状地名特征、制定通名、专名和总体命名要求;
进一步深化研究并指明主城区历史地名保护的对象。
划分主城区地名区块,明确各区块可利用的命名资源,对地名采词作出指引。
(2)区(市)县地名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研究现状地名总体特征,确立本行政区域内地名规划空间框架,并对各空间部分作出原则性指引;
深化研究城区现状地名特征、制定通名、专名和总体命名要求;
细化城区地名规划空间区块,研究各地名区块可利用命名资源,对地名专名采词作出指引;
进一步深化研究并指明城区历史地名保护的对象。
2.地名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地名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某一类别地名现状特征,挖掘可利用的命名资源,制定专项地名命名规则,明确相应实体具体命名方案。
3.地名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地名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各地名区块现状地名特征,挖掘可利用命名资源,在上位规划与相关规划的指引下,以道路、河流湖泊、城市公园、公共广场为重点,明确该层次地名对象的具体命名方案;制定地名调整与优化的具体方案。
第14条 地名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
1.地名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
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由成都市民政局组织编制,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除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市)县地名总体规划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2.地名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
成都市主城区范围的相关地名专项规划由成都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除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市)县空间范围内的相关地名专项规划由区(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上一级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3.地名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地名详细规划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15条 地名规划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地名规划的编制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市域地名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则
第一节 地名命名基本规定
第16条 地名命名基本原则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地名命名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地域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
(1)人文性
地名命名要注重历史传承、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成都特有的历史文化底蕴。
(2)前瞻性
地名命名要结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编制地名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地名预名,避免地名命名的滞后。
(3)整体性
地名命名要注重统筹,突出整体性,做到规范有序,系统设计,体现层次化、序列化。
(4)大众性
地名命名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不使用生僻字、异体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做到琅琅上口、好找易记。
(5)专有性
地名命名要充分反映自然地理与历史人文特征,名实相符,并与城市形态、业态、文态和生态的塑造相结合,避免出现一地多名、重名、同音等现象。
2.地名的命名含义明确、健康,禁止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字词。
3.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国内外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
4.全市范围内镇(街道)、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同一类型不相关联的地理实体,专名用字不应相同。
5.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体现其自然、人文特征或功能,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作地名。
6.地名专名不使用地名含义刻意夸大,远远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实际的词语;不使用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低级庸俗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词语;一般不以产业类型名称作为专名;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以及其汉字译写形式作为专名。
7.地名通名不应使用明显与相应地名要素尺度、等级等不相称的通名,但应特别注意其地名命名来源,如涉及当地历史文化习俗的除外。建筑物通名应当与建筑物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要素相适应。
8.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名称中含有本市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道路名称的实体,应当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9.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规范的汉字,不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第17条 地名的命名方法
1. 单体地名的命名方法
优先使用当地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保护和弘扬历史地名文化。
鼓励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时代特征的词语,符合命名主题导向,增强地名的文化性、可识别性和时代性。
适当情况下可使用体现美好愿望的词语,表现健康向上、喜闻乐见的积极意义。
2. 群体地名命名方法
在某一区域内形成地名的系列化采词,如历史文化系列、本地山水系列、植物花卉系列、风物特产系列、历史人物系列、吉祥美愿系列、方位序数系列等,体现地名群体的主题特色。
在某一区域内形成地名的有序化分布,如用某些主题创词命名区域内道路时,可依据一定规律(或从南到北、或从东到西)进行顺序排列,实现地名群体的规律布局。
3. 派生地名命名方法
派生地名须与主地名在地缘上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两者在地理指位上保持一致性。
第二节 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指引
第18条 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对象
自然实体的命名对象是本市范围内的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
第19条 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
水系的通名可使用“江”“河”“湖”“溪”“沟”等,通名须与其等级、宽度、功能等相匹配。其余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按其性质类别、地形地貌特征,可使用“山”“岛”“堤”“坝”“嘴”“滩”等。
第20条 自然地理实体的专名
自然地理实体的专名宜采用所在地名称或当地众所熟知的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
第三节 行政区划命名指引
第21条 行政区划的命名对象
行政区划的命名对象是本市范围内区(市)县、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
第22条 行政区划的通名
行政区划的通名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政区通名。
第23条 行政区划的专名
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并应遵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执行。
变更后的村(社区)名称,参照行政区划命名的相关要求,充分尊重历史传承、文化延续、优势特色、群众意愿。
第四节 交通设施命名指引
第24条 交通设施的命名对象
交通设施的命名对象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已划定道路红线,并纳入各级城市市政道路管理的)、轨道交通站点、其他市政交通设施(主要包含桥梁和隧道两类)。
第25条 城市道路的通名
城市道路,包括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通名应根据各地域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城市道路通名应以“路”“街”“巷”三类为主,“大道”“大街”为辅。鼓励支路及以下级别路网使用“巷、里”等富有地域特色的道路通名。
不同类别城市道路通名应保持适当比例,有效遏制“街”“巷”等通名不断消失,“大道”“路”通名过度使用的现状。
不同类别城市道路通名应与道路等级相匹配。主城区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及以上的主干路,原则上通名宜使用“大道” 和“大街”;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下,16米及以上的主干路、次干路,原则上通名宜使用“路”“街”;道路红线宽度在16米以下的支路,原则上通名主要使用“巷”“里”等。
城市道路的通名还应结合区域性质使用。主城区红线宽度在16米及以上的主干路、次干路,以商业与生活配套服务功能为主的,宜使用“大街”“街”作为道路通名;以交通集散、连接功能为主的宜使用“大道”“路”作为通名。红线宽度在16米以上,但长度较短(200米以内)的支路,通名宜使用“巷”“里”;公园绿地等景区、游览地附近的红线宽度在16米以下的道路,宜以“路”作通名。
高架道路以“高架路”为通名。
不同城市功能主导区域,路网通名体系应遵循历史使用习惯且体现不同区域特质。城市道路通名使用指引表详见附表1-1。
第26条 城市道路的专名
道路专名采词应遵循“契合地理,尊重历史,反映发展,意涵丰富,名副其实,好找易记”的原则,依据路网规划,制定不同的采词策略。根据道路规模和环境特点,兼顾道路功能,力求专名采词体现层次化、序列化;根据城市区块特点和功能定位,分别确定各区块采词方向和主题范围,注重指位功能。道路专名采词要重点体现成都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城市道路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望的词语命名。
存在历史地名和位于有丰富历史文化背景的区域,应遵循专名采词使用历史文化词源优先的原则。
鼓励将反映居民生活类的采词应用于较小规模的城市道路,体现丰裕的区域人文特征。
各类道路专名采词来源占比应保持适当比例,避免雅语吉祥语类采词过度使用。
应保证居住、商业及教育主导片区采词来源的多样性。在产业与对外交通主导片区,宜使用反映城市功能和雅语类词语。雅语类采词一般不使用于文化主导片区。城市道路专名采词指引详见附表1-2。
第27条 城市道路命名其他补充规定
地名命名应首要体现历史文化背景,对沿用历史地名中不符合现代社会文化要求的,不强行限制使用,但建议采用同音、近音的文字或拆词法进行处理。
道路命名可采用单一命名、派生命名和复合命名等方式。
对路网密度较大的区域,为突出道路的指位功能,宜采用派生命名,即长度较短的次干路和支路由主干路名称派生而得名。派生名须与主地名在地理空间上有直接的联系,两者在地理空间指位上一致。
派生命名可由方位派生或数序派生,即“主干路名称+方位词+通名”或“主干路名称+数序词+通名”以及“主干路名称+方位词+数序词+通名”。
以方位派生命名采词中,宜以“东西南北”为主,“上下正中”“横顺前后”为辅助,兼顾规律性与多样性。“上下正中”“横顺前后”一般不与“路”通名结合使用。
在派生命名中,“东、南、西、北”四种指示方位的词可指示坐标轴标准东西南北向两侧各30度夹角内的空间范围。
数序派生命名时,道路一般应相互平行或对称。使用“主干路名称+数序词+通名”时,数序由城市中心区域或城市建成区向外排列,使用“主干路名称+方位词+数序词+通名”时,数序则由主干路名称向两侧递增。以数序词派生命名的道路不宜超过9条。
对直线距离较长或已形成环形现状的城市主干路,在原有道路名称基础上整体进行复合命名,形式为:整体名称+原有道路名称+段。
应以道路交叉口为断点对过长道路进行适当分段,同时应满足城市中心区分段较密,外围地区分段较稀疏的规律。
应保持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统一的名称,同时在此基础上通过增加后缀限定语的方式对其进行分段,分段长度不宜超过8000米。
次干道和支路中,以“路”“街”为通名的道路分段长度一般不超过1000米,以“巷”“里”为通名的道路不宜分段。
第28条 轨道交通命名对象及通名
轨道交通的命名对象主要为城市地铁、有轨电车、市域轨道交通快线。
轨道交通站点的通名应使用“站”。
第29条 轨道交通站点的专名
城市地铁和有轨电车轨道交通站点的专名,应优先选取历史悠久、指位性强、稳定性高的地名。一般应以区片、道路、标志性地物或公共设施场所等名称确定,不以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等名称作专名,不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名称作专名。以区片名命名的,原则上应位于该区片核心区域内;以道路名命名的,一般应使用与轨道交通拟命名站点所在线路横向相交的主要道路名称;以相近的公共设施名称命名的,主要是大型的公共活动设施或重要公益性设施且原则上需位于车站中心半径600米左右范围内;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同一换乘站点应使用同一名称,以先期命名的名称为准;站点专名的字数一般不宜超过6个。
市域轨道交通快线站点专名宜选取站点所在城镇现行或历史名称专名。如同一城镇有多个站点的,可增加“东、南、西、北”进行区分。
第30条 桥梁、隧道的通名
跨河桥梁长度为100米及以上的通名为“大桥”。
跨河桥梁长度在100米以下(不含)的,通名为“桥”。
车行道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桥,通名为“立交桥”,跨道路、铁路等以及道路立体交叉桥为分离式的,通名为“跨线桥”或“高架桥”。
下穿道路、铁路、山体或河流等的通道,通名为“隧道”。
人行地道或人行过街隧道,通名为“地下人行通道”。
第31条 桥梁、隧道的专名
跨河桥梁宜首选以连接道路、所跨江河的名称或组合名称,次选所在区域、附近标志性地物的名称。如同一条河流较密集范围内有多座桥梁,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立交桥应首选所在区域的名称,次选所在道路的名称或两条相交道路名称组合命名。如同一道路有多座立交桥的,可采取序列化等方式辅助命名。
隧道一般首选所在道路名称或所在道路与相交道路组合名称,次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下穿山体的隧道,应采用相应山体的名称命名,如同一道路、山体有多座隧道的,可采取序列化等方式辅助命名。
地下人行通道应首选所在道路或相交道路的名称,次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如同条道路有多座地下人行通道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第五节 公共空间命名指引
第32条 公共空间的命名对象
公共空间的命名对象主要是指城市公园和公共广场。
第33条 公共空间的通名
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成都市公园条例》等,面向公众开放,具有休憩娱乐、游览观赏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具备较完善的公益性设施和良好绿化环境的城市公园绿地(土地性质应是公园绿地),根据公园绿地的规模、功能、用途等因素,通名可使用“公园”“园”等。
公共广场是指道路红线以外,可供公众公共活动使用、有较高景观效果和文化作用的城市开敞空间,通名为“广场”。
第34条 公共空间的专名
城市公园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公园所承担的主要功能命名。属于综合公园、社区公园的,应首选其所属区(市)县、镇(街道)或村(社区)、区片等专名派生命名;属于动物园、植物园的,应根据级别,取其所属区(市)县、镇(街道)或机构等专名派生命名;历史名园及其他专类公园、游园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功能命名。
公共广场中属于纪念广场的,应按所纪念的人物或事件名称命名;属于市政广场的,宜取其所在的区(市)县、镇(街道)名称命名;属于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的,宜首选所在区片名称,次选临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的名称命名;其他类型城市广场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功能命名。
第六节 市域地名调整与优化
第35条 调整优化的原则
1.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2.地名重名调整时应符合时间优先、规模优先、等级优先、知名度优先、历史文化沉淀优先的原则。
3.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4.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如确有必要进行地名的调整与优化,应启动地名调整与优化程序,经该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36条 调整优化的对象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启动更名程序。
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同类地名重名的。
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市)县、镇 (街道)、村 (社区)等名称的。
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更名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权限启动更名程序。
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同类地名同音,或者地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派生地名与主地名不一致的;
因城市道路规划调整需要变更道路名称的;
因自然变化和城市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域上的地理实体被改造、被拆除或者消失,造成原标准地名与改变后情况不符的;
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依法更名的其他情形。
第37条 调整优化的时机
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分期分批进行地名的调整优化工作。原则上地名调整优化的时机宜选择在旧城改造、道路改建扩建、城市功能调整、街区全面重建等时候。
第38条 地名调整与优化的程序
1.方案提出:规划地名调整方案由拟调整地名相应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在尊重历史,科学设计,保持稳定,逐步优化的原则下,在地名详细规划层面具体提出需调整优化的对象与方案。
2.公众参与:地名调整优化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对城市主干道路和大型桥梁、广场等重要实体以及涉及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调整优化事项应当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媒体宣传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3.实施与保障:在具体实施中,应及时做好地名更名带来的相关证照更换工作。因地名更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更换相关证照的,相关部门应当免收费用。地名主管部门应做好与原地名注销、新名入档相关的一系列工作。
第四章 市域历史地名文化保护
第39条 保护目标
传承及弘扬成都的老地名,明确市域范围内历史地名保护原则与保护对象,完善历史地名保护措施与方法,建立成都历史地名保护制度体系和长效保护机制。
第40条 保护原则
1.稳定性原则:保护历史地名的稳定性是地名保护的首要原则,谨慎处理老地名的注销、更名或合并。对于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当严格控制。
2.使用性原则: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的使用是地名保护的主要途径,应当坚持合理使用、注重传承。历史地名难以直接使用的,可雅化、衍生后使用。
3.复苏性原则:历史上存在过、但现在没有使用的老地名,如确有丰厚的文化底蕴和重要的历史价值,又符合地名使用要求的,可考虑重新恢复使用。未被恢复启用的,可以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
第41条 保护对象
历史地名保护对象是指1949年10月1日以前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历史地名应具有丰富或独特的文化价值,有较高的知名度,主要包括以下6种类型。
1.行政区(区片)类:包括现行的区(市)县级行政区划名;已经湮失的相当于现区(市)县级行政区划名;现行的历史镇(街道)级行政区划名;已经湮失的、具有地方重要历史内涵或明显文化特色的、相当于现镇(街道)级行政区划名;包括现存的和已经湮失的重要城市区片名,如天回镇、盐市口、骡马市、满城等。(详见附表2-1)
2.山水形胜类:现存和已经湮失的、具有地方重要历史内涵或明显文化特色的山、河、湖等名称,如锦江、狮子山、金河、御河等。(详见附表2-2)
3.历史建筑类:各级古建筑名称、手工作坊名称,如合江亭、薛公馆等;现存和已经湮失的、具有地方重要历史内涵或明显文化特色的桥梁、城门等名称,如崇义桥等。(详见附表2-3)
4.名胜古迹类:著名的亭台楼阁、古寺院、庙宇名称等,如子云亭、昭觉寺等。(详见附表2-4)
5.街巷类:现存和已经湮失的、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街、巷、道、路等名称,如正府街、白下路等。(详见附表2-5)
6.文保单位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如杜甫草堂、大慈寺、龙潭寺等。(详见附表2-6)
1949年10月1日以后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可视其重要性逐步纳入地名保护。
第42条 保护措施
1.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市、区(市)县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2.制定完善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应加强历史地名研究,开展历史地名普查,并制定完善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加强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保护,严格控制对其更名。
3.市、区(市)县应建立历史地名信息数据库,形成全面覆盖市、县两级的历史地名数据资源体系,做好地名档案管理。
4.建设历史地名相关标识。对受保护的历史地名实施地名标识工程,如竖立历史地名文化地标、纪念铭牌等,标识的内容可包括地名、产生年代、名称来源和含义等方面。
5.严格管理历史地名的使用。对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利用须进行系统研究,在制定使用方案前需由地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不再使用的地名应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启用。依法拆除或者迁移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地名所指称的实体,有关部门应当事先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6.加强历史地名保护的教育宣传。编印关于保护成都地名文化遗产的书籍、绘图及宣传资料,向社会宣传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鼓励市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地名文化保护活动。
第五章 主城区地名命名指引
第43条 主城区地名区块划分原则
结合镇(街道)级行政区划,本规划共划分154个地名区块,并对各区块命名提出指引。区(市)县地名规划指引中划定的地名区块为指导性意见,旨在对具有某种程度同质性的相应空间地域集中阐明其需着重考虑的地名命名要点。在下层次规划中可就具体划分方式深化研究,并作出相应调整。详见附表3。
第44条 四川天府新区地名命名指引
1.范围:四川天府新区,包括华阳街道、万安街道、正兴街道、兴隆街道、新兴街道、煎茶街道、太平街道、籍田街道、永兴街道。
2.专名采词指引
四川天府新区共划分为9个地名区块,各区块命名指引详见附表4-1。
第45条 成都高新区地名命名指引
1.范围:成都高新区,包括芳草街街道、石羊街道、桂溪街道、肖家河街道、中和街道、合作街道、西园街道。
2.专名采词指引
成都高新区共划分为12个地名区块,各区块命名指引详见附表4-2。
第46条 锦江区地名命名指引
1.范围:锦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包括沙河街道、柳江街道、三圣街道、春熙路街道、书院街街道、牛市口街道、狮子山街道、成龙路街道、锦官驿街道、东湖街道、锦华路街道。
2.专名采词指引
锦江区共划分为13个地名区块,各区块命名指引详见附表4-3。
第47条 青羊区地名命名指引
1.范围:青羊区行政区域范围,包括少城街道、府南街道、草堂街道、光华街道、金沙街道、苏坡街道、文家街道、草市街街道、西御河街道、黄田坝街道、蔡桥街道、康河街道。
2.专名采词指引
青羊区共划分为12个地名区块,各区块命名指引详见附表4-4。
第48条 金牛区地名命名指引
1.范围:金牛区行政区域范围,包括抚琴街道、西华街道、金泉街道、茶店子街道、营门口街道、九里堤街道、五块石街道、荷花池街道、驷马桥街道、西安路街道、天回镇街道、沙河源街道、凤凰山街道。
2.专名采词指引
金牛区共划分为15个地名区块,各区块命名指引详见附表4-5。
第49条 武侯区地名命名指引
1.范围:武侯区行政区域范围(不含成都高新区),包括玉林街道、晋阳街道、簇桥街道、簇锦街道、华兴街道、望江路街道、浆洗街街道、红牌楼街道、机投桥街道、金花桥街道、火车南站街道。
2.专名采词指引
武侯区共划分为14个地名区块,各区块命名指引详见附表4-6。
第50条 成华区地名命名指引
1.范围:成华区行政区域范围,包括保和街道、青龙街道、龙潭街道、猛追湾街道、双桥子街道、白莲池街道、府青路街道、 跳蹬河街道、万年场街道、二仙桥街道、双水碾街道。
2.专名采词指引
成华区共划分为17个地名区块,各区块命名指引详见附表4-7。
第51条 龙泉驿区地名命名指引
1.范围:龙泉驿区行政区域范围,包括龙泉街道、大面街道、十陵街道、同安街道、东安街道、西河街道、柏合街道,洛带镇、 洪安镇、山泉镇。
2.专名采词指引
龙泉驿区共划分为10个地名区块,各区块命名指引详见附表4-8。
第52条 青白江区地名命名指引
1.范围:青白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包括大弯街道、大同街道, 弥牟镇、城厢镇、清泉镇、姚渡镇、福洪镇。
2.专名采词指引
青白江区共划分为7个地名区块,各区块命名指引详见附表4-9。
第53条 新都区地名命名指引
1.范围:新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包括大丰街道、三河街道、新都街道、桂湖街道、新繁街道、石板滩街道、斑竹园街道,清流镇、军屯镇。
2.专名采词指引
新都区共划分为9个地名区块,各区块命名指引详见附表4-10。
第54条 温江区地名命名指引
1.范围:温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包括柳城街道、天府街道、涌泉街道、公平街道、金马街道、永宁街道,万春镇、寿安镇、和盛镇。
2.专名采词指引
温江区共划分为9个地名区块,各区块命名指引详见附表4-11。
第55条 双流区地名命名指引
1.范围:双流区行政区域范围(不含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包括东升街道、西航港街道、九江街道、黄甲街道、怡心街道,彭镇、黄水镇、永安镇、黄龙溪镇。
2.专名采词指引
双流区共划分为9个地名区块,各区块命名指引详见附表4-12。
第56条 郫都区地名命名指引
1.范围:郫都区行政区域范围(不含成都高新区),包括郫筒街道、安德街道、红光街道、犀浦街道、德源街道、安靖街道、团结街道,唐昌镇、友爱镇、三道堰镇。
2.专名采词指引
郫都区共划分为10个地名区块,各区块命名指引详见附表4-13。
第57条 新津区地名命名指引
1.范围:新津区行政区域范围,包括五津街道、普兴街道、花桥街道、花源街道,安西镇、兴义镇、永商镇、宝墩镇。
2.专名采词指引
新津区共划分为8个地名区块,各区块命名指引详见附表4-14。
第六章 其他区(市)县地名规划指引
第58条 地名规划指引基本原则
1.区(市)县地名规划指引提取出不同地域地名命名资源中最能体现该地域历史沿革、自然地理、文化艺术、城市职能等的关键要素。
2.下层次地名规划编制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空间治理单元划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衔接,划分地名区块,并对已列出的命名关键要素进行重点研究,并在规划编制中进行针对性回应。
3.在利用具体的命名资源时,可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如直接提取相应专名采词、录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划定地名保护地区、重点命名地区等,具体方式在下一层级地名规划编制中研究确定。
第59条 成都东部新区地名规划指引
1.范围:成都东部新区范围。
2.重要命名资源:成都东部新区重要的地名命名资源可分为四类。
(1)山水资源:以龙泉山脉,绛溪河、镇金河、海螺河、九曲河、三岔湖、龙泉湖等河流湖泊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文物古迹:以石盘题名塔、朝阳寺摩崖造像、平泉坝遗址、五福桥、广济桥、千佛崖摩崖造像、汪家山石刻、筒车坝遗址等为代表的重要文物古迹资源。
(3)旅游资源:以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三岔湖、龙泉湖、天府奥体公园等为代表的旅游资源。
(4)历史行政区划:坛罐乡、清风乡、灵仙乡、周家乡、五指乡、老君井乡。
第60条 简阳市地名规划指引
1.范围:简阳市行政区划范围。
2.重要命名资源:简阳市重要的地名命名资源可分为四类。
(1)山水资源:以龙泉山脉和沱江、绛溪河、资水河、索溪河、壮溪河、赤水河等河流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文物古迹:以明水寺、定光寺、禹王宫、长岭山摩崖造像、简阳红白塔、奎星阁摩崖造像、禾丰字库塔等为代表的重要文物古迹资源。
(3)旅游资源:以翠屏湖、五皇洞、奎星阁、悠然岛、鳌山公园等为代表的旅游资源。
(4)历史行政区划:安乐乡、飞龙乡、五星乡、永宁乡。
第61条 都江堰市地名规划指引
1.范围:都江堰市行政区划范围。
2.重要命名资源:都江堰市重要的命名资源主要包括七类。
(1)山水资源:青城山、紫坪铺、黑石河、金马河、江安河、走马河、柏条河、蒲阳河、柏木河、徐堰河、泊江河、石定江、沙沟河、味江河、泰安河、白沙河、正河、小连河、头道河、龙溪河等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水利工程:以水利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分水工程、渠系工程等共同形成的举世闻名的都江堰水利工程体系。
(3)文物古迹:以摩崖石刻、书面珍品、碑碣、玉堂窑址等为代表的重要文物资源和青城山古建筑群、斗犀台、松茂古道、天彭门、杨妃池、宣威门古城墙等为代表的古迹资源。
(4)地方文化:以都江堰开水大典为代表的地方特色水文化,包括放水节、漂流节、水利谚语、水歌谣等。
(5)宗教文化:都江堰市是道教文化的发祥地、正一道的祖庭,地名应体现丰富的道教文化内涵。
(6)旅游资源:以青城山、都江堰、虹口景区、离堆公园为代表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灵岩寺、普照寺、安澜古镇等资源。
(7)历史行政区划:安龙镇、中兴镇。
第62条 彭州市地名规划指引
1.范围: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
2.重要命名资源:彭州市域重要的地名命名资源可分为五类。
(1)山水资源:以玉垒山支脉、蓥华山支脉和光光山支脉,湔江水系、蒲阳河、柏条河、肖家碾河、五道河、梅花泉河、白鹿河、金河、白拉河、濛阳河、张家碾河、新开河、鸭子河、黄牛堰河、清水河、横河、新安河、白水河、小石河、湔江、锦水河、土溪河、黄洞河等水系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文物古迹:以磁峰白瓷遗址、肖宁王墓、正觉寺、云居院、白鹿书院、阳平观、龙兴寺塔、镇同寺塔、三昧水唐宋摩崖造像等为代表的重要文物古迹资源。
(3)旅游资源:以龙门山国家地质公园、丹景山、飞来峰、葛仙山、九峰山—银厂沟风景区、百丈瀑、白水河国家自然保护区,和海窝子古镇、通济花海、蜀水荷乡等为代表的重要旅游资源。
(4)文化艺术:历代名人在彭州市留下了丰富的诗词资源,可作为地名命名的来源。包括唐宋诗人王勃、杜甫、高适、陆游,明代文学家杨升庵,清代学者李调元、黄云鹄等。
(5)历史行政区划:三界镇、红岩镇、军乐镇。
第63条 邛崃市地名规划指引
1.范围:邛崃市行政区划范围。
2.重要命名资源:邛崃市重要的地名命名资源可分为六类。
(1)山水资源:以南宝山、玉林山、甘子山、天台山等为代表的山体和以南河、䢺江河、斜江河、蒲江河、玉溪河、白沫江、文井江、奔江河等为代表的河流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文物古迹:以邛窑遗址、石塔寺石塔、邛崃石窟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君井、龙兴寺回澜塔、兴贤塔、宁宅、海屋等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为代表的重要文物古迹资源。
(3)旅游资源:以天台山国家森林公园,平乐古镇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邛酒文化风情旅游区、文君故里、白鹤山、竹溪湖、寨沟竹海、卢沟、金华山景区,临邛古镇、夹关古镇、茶园古镇,鹤林寺、兴福寺、花置寺等为代表的重要旅游资源。
(4)地方文化:以固驿春台会、平乐平台会、冉义农具会等为代表的地方特色文化。
(5)历史人物:以知名历史人物卓文君、司马相如,北宋将士赵禼,宋代文人李绚、近代著名烈士胡辉山、季叔军为代表的历史名人。
(6)历史行政区划:宝林镇、高何镇。
第64条 崇州市地名规划指引
1.范围:崇州市行政区划范围。
2.重要命名资源:崇州市重要的地名命名资源可分为六类。
(1)山水资源:以鸡冠山、白塔山、六顶山等山体资源和西河、黑石河、金马河、泉水河、羊马河、桤木河、白马河、青羊河、石鱼河、文井江、小河、毛家河、青木河、泉水河、向阳河、黄泥河、三河堰等河流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文化艺术:以“四艺五雕”为代表。其中:“四艺”指以怀远镇为代表的“书画文化”;以道明镇为代表的“竹编文化”;以街子镇为代表的“兰花文化”;以原金鸡乡为代表的“风筝文化”,“五雕”指骨雕、角雕、木雕、石雕、根雕。
(3)文物古迹:以大明寺、怀远洄澜塔、元通天主教堂、罨画池、双河遗址、紫竹遗址、陆游祠、杨遇春宫保府、古寺等为代表的重要文物古迹资源。
(4)旅游资源:以九龙沟、街子古镇、元通古镇、怀远古镇、花果山、凤栖山、鸡冠山等为代表的重要旅游资源,以及金鸡风筝节等活动。
(5)历史人物:以中国地方志的鼻祖常璩,宋代名医唐慎微,近代烈士王国英、孙泽沛,清朝名将杨遇春等为代表。
(6)历史行政区划:崇平镇、集贤乡、济协乡、锦江乡、燎原乡、王场镇、三郎镇、桤泉镇、梓潼镇。
第65条 金堂县地名规划指引
1.范围:金堂县行政区划范围。
2.重要命名资源:金堂县重要地名命名资源可分为五类。
(1)山水资源:以龙泉山脉和北河、海螺河、爪龙溪、中河、沱江、鲤鱼溪、梅家河、清溪河、水磨河、万家河、黄水河、杨溪河、壮溪河、资水河、蔡家河等河流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文物古迹:以东汉辟邪柱础、东汉摇钱树座、汉俑、五代俑等国家级文物和南宋云顶城、南宋瑞光塔等省市级文物为代表的重要文物古迹资源。
(3)旅游资源:以五凤溪古镇、云顶石城风景名胜区、三溪橙乡等为代表的重要旅游资源。
(4)历史人物:以画家张僧繇、文学家樊汝霖、哲学家贺麟、政治家李尤、秦腔旦角演员魏长生、史学家张晋生、革命家彭家珍等为代表的历史人物。
(5)历史行政区划:平桥乡、隆盛镇、三星镇。
第66条 大邑县地名规划指引
1.范围:大邑县行政区划范围。
2.重要命名资源:大邑县重要的地名命名资源可分为五类。
(1)山水资源:以斜江河、䢺江河、黄水河、黑水河、干溪河、粗石河、西河、冷水溪、头道河、小龙溪、小河子河、拐石河、桤木河等河流和鹤鸣山、雾中山、蓥华山、锯齿山、黄龙山、粗石河、铜车河等山体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旅游资源:以凤凰鲸柏、鹤鸣双涧、高堂圣灯、西岭雪山、建川博物馆、刘氏庄园、安仁古镇、静惠山公园、花水湾温泉、新场古镇为代表的重要旅游资源。
(3)文化艺术:民国军阀刘成勋、大地主刘文彩等为代表的历史名人;唐朝杜甫、孟郊、岑参、王维、柳宗元、宋代陆游、清代张大千等,留下了大量的书画作品、古诗词和书法作品。
(4)文物古迹:以刘氏庄园、川王宫、罗汉寺、子龙庙、药师岩、盐店古城遗址、高山古城遗址、白云庵遗址等为代表的重要文物古迹资源。
(5)历史行政区划:蔡场镇、董场镇、韩场镇、金星乡。
第67条 蒲江县地名规划指引
1.范围:蒲江县行政区划范围。
2.重要命名资源:蒲江县重要的地名命名资源可分为六类。
(1)山水资源:以蒲江河、临溪河、南河、石头河、铁溪河、革新河、清水溪等河流和大、小五面山、长秋山等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历史人物:以宋代理学家魏了翁、魏文翁、抗日名将李家钰、高稼、高斯得等为代表。
(3)文物古迹:以河沙寺大雄宝殿、太清观摩崖造像、魏了翁墓、古盐井、太清观遗址、鹤山书院遗址、巴蜀船棺墓、河沙寺、甘溪宋塔、西崃文风塔等为代表的重要文物古迹资源。
(4)文化艺术:唐朝杜甫、宋代陆游、魏了翁、梅尧臣等均在蒲江留下了大量的书画作品、古诗词和书法作品,留下了大量的书画作品、古诗词和书法作品。
(5)旅游资源:以朝阳湖、石象湖、长滩湖、飞仙阁、樱桃山等为代表的风景旅游资源。
(6)历史行政区划:复兴乡、长秋乡、光明乡、白云乡。
第七章 市域地名规划实施保障
第68条 推进下层次地名规划的编制
各区(市)县加快编制相应层级的地名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块地名详细规划,构建完善“两级三类”地名规划体系。主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依据批准的《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及时编制相应层级的地名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编制地名专项规划和区块的地名详细规划。
第69条 加强跨区(市)县地名命名的统筹协调
跨区(市)县的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命名,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地名规划统一协调后,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
第70条 按照智慧蓉城建设要求推进地名信息化
以夯实基础、规范管理、拓展服务为重点,着力推进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市、县两级地名数据库,形成市域全覆盖地名数据资源体系,建立地名信息更新、维护、共享和公开长效机制和上下贯通、左右衔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线上线下整体联动的地名管理服务信息化格局。
第71条 推进各部门间的有效衔接
相关部门加强衔接,按照地名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规范地名名称以及标志使用。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划,发改部门审批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等建设项目立项时,应使用标准地名。住建部门在住宅区、楼宇建筑物(群)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公安部门设置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应使用标准地名。标准地名批准后或对原有地名进行调整优化后,民政部门应及时告知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
第72条 完善地名标志设置
地名一经批准,应及时做好标志设置工作。地名标志的规格和形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73条 加强地名文化宣传与推广
市、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文化宣传工作的领导,将地名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鼓励和吸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地名文化保护和研究,并在政策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文广旅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发掘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文广旅、民政、地方志等相关部门要以继承与发展为主题,大力推进全市地名文化的宣传与推广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74条 本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
第75条 本规划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和公布。
第76条 本规划经批准后,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77条 本规划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78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和修编的,须依法定程序,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 来源: 成都日报、成都民政
■ 编辑: 规划师笔记
来源:规划师笔记 成都日报 成都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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